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3673号之一
原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六路293号。
被告: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25—1。
法定代表人:任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渤海石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慈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