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2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关于***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在判决工程款的责任承担上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