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与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65号 申请人: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0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京0109民初7458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60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458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 保全费三千五百二十元,由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胡 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