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4399号
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东韩内。
法定代表人:刘白雪,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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