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东韩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1号5号楼201(复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传统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名下有账户存款,但该账户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监管账户(只能暂时采取控制性措施,无法进行有效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电话会商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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