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恢6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东韩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楼201(复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山幕墙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8)鲁0203执973号(未执结)。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6842元。上述款项,缴纳执行费14721元,其余121212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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