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4号
申请人:***,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第10幢1单元19层1号M005。
法定代表人:黄杰。
被申请人:宁晓亦,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以防止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润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晓亦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胜
人民陪审员 陈 骏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蕊
书记员李德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