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异1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高庄村富顺西路19号四季凤凰城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楼。
法定代表人:郭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
被执行人:王保山,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异议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冀01执恢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因***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故其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高福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胜杰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