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3680号之二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B-701、702、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月,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燕,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桥**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增庭。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保全费1586元,由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