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0号
原告:北京宝晶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张宇芳。
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庭。
原告北京宝晶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宝晶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宝晶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宝晶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