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648号
原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女,公司员工。
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镇观景路宝瓶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不详。
原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虹公司)与被告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但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8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