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5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景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4932809R。
法定代表人:张仁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以与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夏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