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1民初374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镓伟,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办公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11号蜀山名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4932809R(2-3)。
法定代表人:张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郑镓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扣除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5339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从事暖通工程营销工作。2012年5月,***向**公司及其挂靠公司的工程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约定按工程款的一定比例计收报酬。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间,通过***的居间服务,促成**公司及其挂靠的公司成功中标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家单位的暖通工程项目。后因**公司欠付佣金476000元,***诉至法院。经合肥中院审理认定**公司按进度应支付佣金324604元。剩余佣金153396元现已达付款条件。
**公司辩称,双方佣金经(2019)皖01民终7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变更款100000元酌定按回款率91.5%确定佣金91500元,实际上**公司挂靠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5个项目因变更增加的佣金并不符合支付条件,该100000元属于误判,在本次支付时应予扣除。现符合支付条件的应付佣金为35500元,扣除91500元,**公司实际超付56000元。综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当事人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东航”、“霍邱县档案馆”、“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霍邱县行政服务中心”、“舒城县公安局”、“霍邱县公安局”、“霍邱县铁矿公司”等十个暖通工程项目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均不持异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就双方之间十个项目居间报酬的争议作出(2019)皖01民终7899号终审判决(以下简称7899号判决),判决就未达支付条件的居间报酬未予支持。
***的代理人持调查令调取“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霍邱县档案馆”、“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舒城县公安局”等暖通项目的回款情况及付款凭证,以证明舒城县公安局项目业主已付款4585650元、霍邱县档案馆项目业主已付款3925544元、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项目付款3645000元、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公司对调取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霍邱县档案馆的270650元工程款仅开具发票,实际付款金额仍为365万元;舒城公安局项目回款总额为458万元,无新增回款;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的工程款已付清;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业主单位付款无异议,无新增回款。本院认为,由于调查令回执载明霍邱县档案馆工程款分6笔支付,其中的270650元系第2笔付款,在该款前后款项均支付的情况下,苏中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开具发票的款项应视为已收取。其余回款无争议的,可予认定。
另,双方约定居间报酬: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合同价款475万元,佣金30万元;霍邱县档案馆项目合同价款500万元,佣金8万元;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项目合同价款455万元,佣金5万元;舒城县公安局项目合同价款482万元,佣金15万元。此外,7899号判决认定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按92.63%计算佣金,舒城县公安局项目按95.02%计算佣金。
以上事实由7899号判决书、调查令回执、承诺函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7899号判决业已终审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均具有拘束力,故在“合肥东航”、“霍邱县公安局”、“霍邱县铁矿公司”等6个暖通项目及项目变更增补的佣金无新的事实前,应依照该判决认定或酌定的金额确定。舒城县公安局项目虽回款比例达95.02%,剩余款项为质保金依承诺函可全额计算佣金,但生效判决已认定回款金额并未增加,考虑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佣金不予再行调整。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工程款已付清可全额计取佣金,**公司应补齐佣金22110元即30万元×(1-92.63%)。霍邱县档案馆项目新发现漏算已付工程款270650元,可按比例计取佣金为4330.4元(270650/500万×8万),霍邱县教育培训中心未计入回款545000元,应得佣金5989元(545000/455万×5万)。在7899号判决认定事实之外,***依据调取的证据新增加应得佣金总额为32429.4元。故关于***诉请**公司支付剩余佣金的主张可在此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付款条件仍未成就。**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佣金32429.4元已构成违约,可自***提起本案诉讼时按LPR利率标准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居间报酬3242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42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LPR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安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邦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娇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