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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青州市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铁广安,总经理。
被告青州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0元,减半收取28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段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