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1执269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振鹏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7256.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一、终结本院(2019)鲁0781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军
书记员 杨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