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7948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涛,系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喆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苏宁、王晓溪,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林,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丰,系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3.2,减半收取275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荣国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