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746号
原告:赣州瀚晟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滨江城市广场**楼**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12537W。
法定代表人:彭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宁都县梅江镇人民政府,住址:江西,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登封大道**用代码:11360731014696782B。
法定代表人:黄雨云,系该镇镇长。
原告赣州瀚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都县梅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赣州瀚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赣州瀚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