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710号 原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4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11月13日,原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录   园 审判员 张   恒   勤 审判员 ***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