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01财保5号
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061L,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65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八组2号。
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伊吾县人民法院(2023)新2223执33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3528518.13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在伊吾县人民法院(2023)新2223执33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3528518.1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思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