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1202财保7号 申请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4XXXX。 法定代表人:**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某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3607.55元或价值6263607.55元的财产(账号:9919********,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营业部;账号:3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南门支行;账号:7501********,开户行:中信银行某分行营业部;账号:65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市红山路支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某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3607.55元或价值6263607.55元的财产(账号:9919********,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营业部;账号:3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南门支行;账号:7501********,开户行:中信银行某分行营业部;账号:65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市红山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