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4224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2月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佛坪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托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2023)新422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79,701.1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财付通,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了银行,财付通账户。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陕西省佛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内地,本院通过委托陕西省佛坪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4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