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恭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臣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恭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臣献,被上诉人东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商坛公司与东兴公司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第一条:商坛公司接受东兴公司委托办理园林三升二级、动态考核、安全许可证、自查事宜。第二条:东兴公司按时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办公场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照片6张、部分工程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毕业证、技工工人上岗证及身份证、部分业绩等证件。第三条:根据双方协商商坛公司提供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部分人员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第四条:商坛公司作为被委托资质承办方,负责完成全部资质申报、审批和资质的最后取得,此项工作包括下列内容:(1)资质资料整理及自查、动态考核、申报和安全许可证的取得;(2)资质的审批;(3)资质的取得。第五条:双方确定:(1)在合作过程中,商坛公司应遵循着快事快办的原则为东兴公司整理资料及审批程序上报资料;(2)商坛公司承诺的办理成功最后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3)在合作过程中,如因政府或省、市主管部门、政策变化导致资质无法审批或延期(以政府文件、省市官方网站公示公告为准),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资质办理成功为止;(4)东兴公司负责办公场所,生产场所达标;(5)商坛公司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最后期限是2013年7月30日),东兴公司见到资质证书,则视为商坛公司如期办理资质成功;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东兴公司没拿到资质证,商坛公司无理由全部退款;(6)资质审批合格后,商坛公司负责领取资质证书。第六条:付款方式:(1)根据双方友好、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资质费用总计8万元,本合同金额为一次性包死价,东兴公司无理由向商坛公司追加收取任何费用,具体付款形式如下:(2)第一次付款1万元,商坛公司先整理被告自查、动态考核;(3)第二次付款2.4万元,商坛公司整理申报资质资料后;(4)第三次付款3万元,资料报到建设厅开始公示后付;(5)第四次付款东兴公司取得资质证书后付清余款1.6万元。第十条:签字盖章即日生效。该《协议》尾部注:9月30日付1万元,11月13日付1万元。合同落款日期为空白。2012年9月27日,商坛公司给东兴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系付资质资料费用。”2012年11月12日,商坛公司给东兴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系付资质资料费用。”2013年12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东兴公司颁发编号为CYLZ.豫.1001.贰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载明:经审查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核定为城市园林绿化贰级企业。2014年4月21日,商坛公司以诉称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请。审理中,商坛公司提供填报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表》一份,主张商坛公司已于该日将有关材料上交相关部门。商坛公司提供其自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打印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三批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升级审核意见的公示》一份,主要载明将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申报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升级的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3年11月27日至2013年12月5日。
原审法院认为:商坛公司与东兴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虽然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空白,但是商坛公司、东兴公司均在落款处签字、盖章,且商坛公司与东兴公司之间对协议均予认可,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第四条第(3)项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因政府或省、市主管部门、政策变化导致资质无法审批或延期(以政府文件、省市官方网站公示公告为准),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资质办理成功为止”,协议第五条第(5)项约定东兴公司见到资质证书,则视为商坛公司如期办理资质成功;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东兴公司没拿到资质证,商坛公司无理由全部退款”,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东兴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拿到资质证书,对此商坛公司主张是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导致资质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成功,但商坛公司未提供相关举证,故商坛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东兴公司反诉请求商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万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驳回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反诉费150元,均由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商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9月份,东兴公司委托商坛公司为其办理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升二级的审批事宜,并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的完成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但又约定了如因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导致审批延期,合同自动延期至办理成功为止。还约定了四次付款的方式和期限。在商坛公司履行合同中,如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有关审批资料上报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由于东兴公司本身的动态考核不合格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拖延,致使资质证在2013年11月27日才被批准公示。虽然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但并非商坛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经过商坛公司的多方努力,为东兴公司已经办成了资质证书,要说违约,也是东兴公司先违约,合同约定在商坛公司将资料报到建设厅后,应当支付第二笔款项,但是东兴公司仅仅支付了2万元就拒绝支付剩余6万元款项,商坛公司与东兴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东兴公司支付剩余6万元,并驳回东兴公司的反诉请求。
东兴公司答辩称,商坛公司所称的非客观事实和理由,协议第五条双方确定乙方承诺的办理成功最后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乙方未在此时间办理成功,已构成违约,并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甲方没拿到资质,乙方无理由全部退款。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乙方未在按约定期限办理成功,实际是后来我公司亲自办理,并于2013年12月11日办理下来,商坛公司不但无理由请求合同价款,还应无理由退款。商坛公司所主张的由于政府部门的责任无证据支持,也非抗辩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郑州市园林局向本院出具《2003年第二批(2013年4月-2013年6月)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登记表》一份,该登记表显示:东兴公司申报二级资质时间为2013年7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坛公司提供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表》和郑州市园林局出具《2003年第二批(2013年4月-2013年6月)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登记表》均证明商坛公司已于2013年4月12日将相关资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已履行了为东兴公司整理资料及上报资料的合同义务。根据协议第四条第(3)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政府或省、市主管部门责任、政策变化导致资质无法审批或延期(以政府文件、省市官方网站公示公告为准),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资质办理成功为止”的约定,本案争议《协议》应自动延期至资质办理成功,虽然已经东兴公司取得资质证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但并非商坛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东兴公司已经取得了资质证书,应当依约支付资质费。东兴公司主张资质是其单方申报完成,仅有其单方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东兴公司要求商坛公司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商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6万元;
三、驳回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反诉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由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