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332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商都路与黄河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李宝,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5号楼1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端木新玲,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0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端木新玲、***、**、***、***、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