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奎与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8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商初字第2010号
原告高奎。
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黄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展身份情况不明确,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该地址不是被告实际居住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