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胡勋国、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181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6号5号楼1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57602H。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兴古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元10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