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丽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凌伟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博佳,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喜跃
审判员唐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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