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202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西路26号1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61161R。
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701办公楼之三,组织机构代码05249411-0。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和安装费121700元及案件受理费3984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公司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办理质押登记,且由本院另案执行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肇庆市汇腾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