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0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
委托代理人茅迎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南通市明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明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明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徐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明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上诉人徐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