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2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004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工业集中区(文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兴佳园7幢301附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19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资产可供执行,银行帐户长期无业务往来,其法定代表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通强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港执字第00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