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007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佳园7幢301室附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工程款111060.8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3300元,余款77760.8元由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33300元。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告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直接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760.8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而被邮政部门退回。经查,被执行人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债累累,银行账户长期无往来,南通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刚被刑滿释放。在房管和车辆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系租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程序终结。目前本案执行到位为0元,未执行到位77760.8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早已歇业。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港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