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执字第0258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执字第025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035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03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