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建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53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9号中机工程大厦B座7层703。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樊香村。
法定代表人:杨纪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书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2执532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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