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执复8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申请人):邳州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恒树,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诉讼代表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韩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邳州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执异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复议审查中,邳州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邳州金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邳州金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建飞
审判员 刘 瑜
审判员 陈新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