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中执字第03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负责人曹志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国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
法定代表人杨永涛,该××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
法定代表人吴缅,该××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开发区海门。
法定代表人裴相标,该××经理。
被执行人杨永涛。
被执行人裴相标。
被执行人吴菊萍。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永涛、裴相标、吴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通中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1月9日利息为153505.67元;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二、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律师费30万元。三、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永涛、裴相标、吴菊萍对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有权就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天汾国际电动工具商贸城××、××、××、××幢(他项权证号:启东房他证字第××××、××××、××××、××××号,合抵债权数额1122.82万元)及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天汾国际电动工具商贸城××(双)、××(双)、××(双)、××(单)幢(他项权证号:启他项2013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永涛、裴相标、吴菊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290.20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处于海门市人民法院破产清算中,已中止对其执行;被执行人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永涛、裴相标、吴菊萍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菊萍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裴相标名下位于海门市××路××幢×××室、××路××号房产及××镇××路××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杨永涛位于海门市××镇××花园×××幢×××室及××号、××号车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永涛其它住宅;已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给付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执行款20万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控制,除已执行到位20万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金建飞
审 判 员  徐智庆
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