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德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静海路228号。
诉讼代表人:韩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德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德胜镇镇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宋锋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锋锋,男,1979年10月2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德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宋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志霞
审 判 员 沙 楠
审 判 员 陈燮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