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涛。
委托代理人:韩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宏达,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686593364X,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恒树。
委托代理人:张滔,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84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52478元。2020年12月15日,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被执行人定于协议达成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详见和解协议)。申请执行费52478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前同最后一期款一并支付。
上述事实,有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苏0684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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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锦成
审判员 俞江伟
审判员 何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