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5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2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应鹏,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路,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京开北路。
法定代表人:崔连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太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8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火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星火地产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星太装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星火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双方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3.3.1.6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星火地产公司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第3.3.1.11条约定,在施工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星太装饰公司应提出付款申请报告,报总包方、监理单位、星火地产公司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星火地产公司审核确认并签署付款意见后,由星火地产公司直接付款给星太装饰公司。第3.3.1.8条约定,在星火地产公司付款前,星太装饰公司应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有效建安发票,否则星火地产公司有权拒付款项或延期付款。可见,星太装饰公司提出付款申请、提供增值税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满足该条件后,星火地产公司才需付款。这也是工程付款的商业惯例。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审查清楚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径行判决星火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严重干涉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为星火地产公司的后续业务埋下了隐患(无票可抵扣)。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星火地产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一审法院无视星太装饰公司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星火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判决星火地产公司返还部分质保金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逐年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期每满一年,且当年没有未解决的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则星火地产公司无息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1%,如按合同约定存在应由星太装饰公司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则扣除此部分款项和违约金后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当年质量保证金。本案中,星太装饰公司所施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已多次要求星太装饰公司履行质保义务,并向星太装饰公司发出了《工程通知》、《工作联系函》,要求星太装饰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的焊点玻璃进行更换,但是星太装饰公司均未更换,导致入住的业主投诉至政府有关部门。因此,星太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退还质保金于理不符。
星太装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合法、正确,星太装饰公司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恶意拖延诉讼,双方对结算的金额、期限都没有异议,一审时星火地产公司同意支付利息,但是一审判决后又不同意支付利息提起上诉很荒唐,对方提到的我方不开具发票不成立,星火地产公司从来没有跟我方要过发票,以此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是不成立。
星太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火地产公司支付星太装饰公司工程款1 540 030.79元;2.星火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540030.79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 540 030.7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3.要求星火地产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1
394 373.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星太装饰公司作为幕墙专业分包单位与星火地产公司(业主)、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星火地产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隔第二宗地F地块7、10#、配套公建及幼儿园幕墙工程分包给星太装饰公司,所有工程最早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最晚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33 854 508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14天内,幕墙专业分包单位需向业主提交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正式进场后10天内,幕墙专业分包单位需向业主提交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保函,业主收到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支付等额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回扣:预付款从支付第1次进度款起开始抵扣,至支付第4次(不超过四次)进度款抵扣完毕,抵扣比例分别为预付款的25%、25%、25%、25%,如前四次进度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差额部分从后期付款中扣除,直至扣完预付款为止。自预付款扣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业主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退还预付款保函。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经业主及监理方确认产值后,由业主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支付月度完成产值的80%,起付金额为5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合并于下月一并支付。各栋幕墙石材、铝合金门窗扇及玻璃全部安装完成且幕墙工程检测、铝合金门窗五金件调试合格后,通过竣工验收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备案和竣工资料移交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14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支付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80%。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应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由业主及业主委托的咨询公司与幕墙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业主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逐年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期每满一年,且当年没有未解决的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则甲方无息向丙方支付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1%,如按合同约定存在应由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则扣除此部分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丙方支付当年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检查并办理质量保证金结算。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及义务。在业主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幕墙专业分包单位须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有效建安发票,发票开具方名称应与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名称相一致,否则业主有权拒付款项或延期付款,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承担。2019年11月11日,星太装饰公司(丙方)、星火地产公司(业主)、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乙方)签订《朝阳区东风乡绿隔第二宗地F地块7、10#楼、配套公建及幼儿园幕墙分包工程合同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款为34 859 329.04元,并约定“同意今后不会再有此结算总价款以外其他费用的相互索赔”。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星火地产公司已支付31 576 331.8元,尚欠工程款1 540 030.79元、质保金1 742 966.45元。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审理中,星太装饰公司提交了《备忘录》及《签到表》,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其中,《备忘录》上载:“工程名称:朝阳区东风乡绿隔第二宗地农民安置房7#-11#住宅楼及2#地下车库,时间:2016年11月25上午,地点:项目会议室,事由:单位工程技术验收,参建单位、人员: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景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梁威、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肖彤、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建德、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陈杰”,该备忘录验收意见栏为手写,内容大致为“整体状况良好,百页下口考虑排水......未完善需完善到位......个别部位仍需恢复......需调整”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处均有签字。星火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称星太装饰公司无原件。对此,星太装饰公司解释称己方仅是劳务分包,验收是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与星火地产公司进行的,己方并不参与验收。星火地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交了一份《竣工验收会签单》,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7月3日,该验收会签单上显示:“合同名称:朝阳区东风乡绿隔第二宗地F地块7#、10#、配套公建及幼儿园幕墙分包工程,申请单位: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执行情况: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甲方、监理、国家质检部门的验收,质量合格”,申请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工程部门意见、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意见栏中均有盖章/签字,其中,建设单位工程部门意见一栏中有手写字样“资料已移交,*世清2017.7.3”。星太装饰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这仅是三方验收,为了结算,而非五方验收,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应以己方提交的五方验收为准。一审法院经仔细核对上述证据,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和合同约定,由于星太装饰公司提交的《备忘录》及《签到表》上载内容难以看出系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故一审法院对星太装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综合双方意见,一审法院对星火地产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会签单》予以确认,并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7月3日。另,审理中,星火地产公司提交己方于2019年6月13日发给星太装饰公司的《工程通知》、焊点照片、北京东星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发给星火地产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星太装饰公司施工的玻璃上存在多处焊点玻璃,属于质保维修内容,经多次联系后,星太装饰公司至今未维修更换。其中,《工程通知》上载:“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贵司幕墙施工时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星火回迁房小区F地块7#楼、10#楼一些房间窗户玻璃外侧存在焊点、烫伤的情况,我司和物业公司近两年多次要求贵司配合入户勘察并将焊点玻璃全部进行更换,可时至今日贵司仍未能完成焊点玻璃的更换。近日,回迁房小区F地块7#楼、10#楼部分业主已经投诉升级,并已经向东风乡政府和12345北京市政府热线进行了投诉。请贵司对以上情况引起高度重视,收到此函后五日内派人员配合我司及物业公司按照《报修清单》入户勘察并测量尺寸,并于2个月内完成焊点玻璃的加工和更换。如贵司在收到此函五日内仍不能派人员配合我司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个月内完成焊点玻璃的加工和更换司将聘用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将从贵司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特此通知”,该通知接收单位签收处为空白。《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回迁房小区F地块7号楼、10号楼自2016年底业主入住开始,就陆续发现有较多外窗玻璃存在明显焊点、烫伤的情况,严重影响美观和业主的使用,经我司和贵司多次向施工单位田华四公司和星太幕墙报修和协调,至今仍有多户焊点玻璃未进行更换......目前已经导致业主群体投诉升级,已有多户业主拨打市长热线12345或前往乡政府信访办进行投诉,给社区维稳造成很大压力。目前正值两会期间,为做好社区维稳工作,请贵司尽快协调田华四司和星太幕墙公司,安排专业人员入户勘察并更换焊点玻璃”。星太装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己方并未收到上述材料,不知道存在焊点的问题,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了,即使存在焊点问题,也是后期使用的问题,与己方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完全、适当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星火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装修合同约定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现星火地产公司确认尚欠星太装饰公司工程款1 540 030.79元,故对星太装饰公司关于星火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星太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业主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双方结算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故星火地产公司至迟应在2019年11月29日前支付星太装饰公司工程款至结算款的95%,现星太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点有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就质保金是否返还一节,根据审理查明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7年7月3日,则五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现质保期限尚未届满,然根据双方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内逐年支付,质保期每满一年,且当年没有未解决的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则星火地产公司无息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1%,星火地产公司虽抗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星太装饰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维保义务,然星火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星火地产公司之抗辩难以采信。星太装饰公司现主张星火地产公司返还四年的质保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判决:一、星火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星太装饰公司工程款一百五十四万零三十元七角九分;二、星火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星太装饰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五十四万零三十元七角九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星火地产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星火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星太装饰公司质量保证金一百三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三元一角六分;四、驳回星太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另查明:就竣工时间,星太装饰公司称2016年11月25日进行了五方验收,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7月3日错误,但未就此提出上诉。双方的付款流程,是请款、开发票、付款。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完全、适当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星火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现星火地产公司确认尚欠星太装饰公司工程款1 540 030.79元,故对星太装饰公司要求星火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应予支持。关于星太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星火地产公司上诉称,因对方不提供发票,故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发票是一方收款及付款方付款的证据形式,一般而言应是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本案中双方认可收付款流程为先请款、开发票再付款,属于双方的交易习惯,发票额为请款后对方能够付款且确定的付款数额,现星火地产公司以星太装饰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与一般交易流程不符,亦有背双方交易习惯,故对其以此为由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就质保金支付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7年7月3日,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在保修期内逐年支付,当年没有未解决的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则星火地产公司无息向星太装饰公司支付合同竣工结算总价的1%,判决星火地产公司支付已届满4年期的质保金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星火地产公司虽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星太装饰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维保义务,但星火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星太装饰公司称一审法院关于竣工验收时间错误的问题,鉴于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再审查处理。
综上,星火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沈 放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