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72号
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京开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688元。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68号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北星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688元;
二、查封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产(房地证:津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