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371号
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盐湖区运解路绕城高速桥南50米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利虎,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与被告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以与被告山西关乡泵业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拉阿卜来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阿卜杜拉阿卜来提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