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342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东路老建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560059959C。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南省维西县人,住维西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本院在执行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一案中,经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分别为长安牌,*R×××××;**牌,*R×××××;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机动车,分别为东力牌,*R×××××;三雅牌,*R×××××;被执行人***下账户内有存款48318.37元、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有单元房一栋,位于维西县。我院对**名下48318.37元执行款进行冻结划扣,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剩余149681.62元,被执行人***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我院依法对**、***名下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西县人民法院(2020)*3423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