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41062354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东路老建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5600599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8100595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家林,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201016280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认定不清,在此基础上采信该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