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02民初3835号
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美玲,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殿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伟,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天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1.88元,减半收取12140.94元,由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兰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