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

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040号
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35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洪河路与金池路交叉口大海产业园3、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2342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624.7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原告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624.7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53元,由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