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

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财保23号
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小龙、李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玉琴,经理。
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9年8月23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瞿廷英
审判员  杨锦华
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