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02执5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石材款1574162.25元;以1495454.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利息;以1574162.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港龙(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912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累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2345925.47元(含执行费1823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出具收到2327692.47元的证明,并且自愿放弃涉案剩余款项的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