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烟台市智者商贸有限公司、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智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东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薄守迪,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晗,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智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5日向烟台水利局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院又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发出咨询函,回复不能再次开具用同样的车架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本院因执行不能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宁世光
审判员  史婧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