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劳人仲案字(2019)36-2号仲裁裁决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鄂1303执475号。2022年3月25日,该院报请本院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裁定如下:
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劳人仲案字(2019)36-2号仲裁裁决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仑
审判员  揭祥
审判员  孙峻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