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执监11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神农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志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瞿会琳,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肖志强之妻。
被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仁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仁才,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梁仁翠,女,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杨仁才之妻。
被执行人:杨晗,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杨仁才之子。
被执行人:湖北华星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华荣,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马全坤,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执行人:徐希斌,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肖志强、瞿会琳、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杨仁才、梁仁翠、杨晗、湖北华星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吴华荣、马全坤、徐希斌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鄂1303执恢671号。2022年3月25日,该院报请本院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74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仑
审判员  揭祥
审判员  孙峻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