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执监14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望城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904房自编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系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鄂1303执恢159号。2022年3月25日,该院报请本院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74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264号民事判决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