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1484号
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乡***312国道与宁西铁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2473221N。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7352P。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98元,由原告南阳市舆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鑫